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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高管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发表于: 2019-04-05 11:03
   颜先生199311月进入上海某娱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由于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于200210月被公司提拔为总经理。双方曾分别在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3年签定过劳动合同。在这10多年的工作时间里,颜先生与公司一直都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可自2006年之后,公司一直不提与颜先生签定合同一事,当颜先生提出已为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为由,想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忽然冷淡下来,一直都不给颜先生以答复。在200765日,公司忽然通知颜先生签收前一日刚做出的有关颜先生工作岗位调整的决议,更有甚者在615日,颜先生再去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已经不给自己提供工作的劳动条件后,只得在家待岗。
对于公司的做法,颜先生完全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颜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支付之前一直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07年上半年的奖金。而公司则以颜先生是公司的股东委派至公司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颜先生的诉请。在劳动仲裁裁决部分支持颜先生的诉请之后,颜先生又向卢湾区****提**讼。日前**已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公司支付颜先生在仲裁时的部分诉请后,又判定公司支付颜先生解约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一个重点,就是确认颜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何时成立的。
一、首先,我们要注意,在本案中,颜先生的劳动关系是分成两段的:199311月至20047月,颜先生是由该娱乐公司的股东委派至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的,此时他与娱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在20047月,该股东公司改制,颜先生与股东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从20048月至20076月这段时间内,颜先生与娱乐公司便存在劳动关系的。而**所裁定的,正是后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延续
2006年之后,公司未与颜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那么是否认定公司与颜先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仅仅是依靠劳动合同,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来确定。就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20081月后,新劳动法的**,则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在新的劳动法**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为了避免损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不会再出现过去那样,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还要确认劳动关系。
三、高级管理层员工的加班工资
有关高级管理层员工的加班工资,一直都是一个很难计算的部分。因为高级管理层员工的工资,往往是明显高于普通员工的,而为了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方针实施能够顺利的进行,该部分的员工又往往工作比普通员工更多的时间,所以当劳动**发生的时候,这部分员工提出的加班费的数目,也是可观的。可目前在上海各区县**的判例中,对于这一部分加班费的诉请,往往是不予支持的。理由是认为高级管理层员工,并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所付出的劳动已通过高额报酬得到体现。所以对于这一部分的诉请,**往往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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