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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发表于: 2019-04-05 11:11

根据新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向**申请证人出庭,由**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传票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可以解决部分证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贵院受理        与                      **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附:代理人及证人基本情况:

代理人:    律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许可。

  ****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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